●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本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有一停車位(B4-36),惟該車位與本件不動產之配賦如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及編號之多少為由,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又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3‧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44.74坪[主建坪22.83坪,附屬坪2.76坪,停車坪12.14坪(建號:603,605),公設坪7.01坪(建號:604)][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107.10.14,台北富邦,查封日:113.9.20
●他項權利:1‧台北富邦,516萬,設定日:112.4.13[完工日:08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