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依本院112年4月11日查封筆錄,債務人稱本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有自用之地下二樓平面停車位(編號:311),該社區每月需繳納管理費新臺幣2,850元。本件拍定後點交。
2‧依本件建物登記謄本,本件拍賣標的含地下二層停車位編號311號;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桃園市土地分區線上查詢及證明核發系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變更桃園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商業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3‧另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協查,本件拍賣標的房屋實地查訪經債務人表示未曾有因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且該分局於5年內無非自然死亡之勘查紀錄,惟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實際情形仍應自行調查評估,以決定是否應買。
4‧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49.77坪[主建坪23.71坪,附屬坪3.85坪,停車坪10.14坪(建號:5948),公設坪12.07坪(建號:5948)][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108.7.3,劉Ο珠等,查封日:112.3.6
●他項權利:1‧合作金庫,1600萬,設定日:108.7.26[完工日:10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