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院113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未見門牌。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與家屬自住,一樓作雜貨店使用,三樓有加蓋鐵皮屋,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又於113年8月28日現場會測增建部分,發現一樓後方廚房、二樓至三樓間夾層、三樓陽台都有增建。一樓夾層陽台外推做室內使用。三樓為神明廳,供奉祖先牌位及神明,各樓層牆壁均有嚴重壁癌。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建物點交。
2‧增建部分其構造與使用上與主建物無法分割,業經會測並暫編建號,該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拍定後抵押權人對此部分拍得價金仍得主張優先受償。
3‧暫編建號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5‧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清償票款》[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土地面積】
1‧台灣省新竹市新興段1497-6地號,空白,64.0㎡,持分全,合計:64.0㎡【住一■113年公告現值:44100元/㎡】
【建物面積】
1‧新竹市明湖路116巷38弄2號,建號2002,2層樓RC造,1F:46.56,2F:46.56,夾層:12.3,陽台:10.32,雨遮:5.4,平台:6.72,屋頂突出物:13.86,持分全,合計:141.72㎡(及一切附屬建物)
2‧同號(未保存),暫編建號3915,RC造,1F:3.30,2F夾層:15.90,屋頂突出物:34.16,持分全,合計:53.36㎡(同上)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42.87坪[主建坪31.89坪,附屬坪10.98坪],另增建坪16.14坪[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76.12.15,新鑫公司,查封日:113.6.11
●他項權利:1‧台北富邦,270萬,設定日:92.10.16 2‧台北富邦,177萬,設定日:109.3.25 3‧新鑫公司,240萬,設定日:112.1.4 4‧董OO,100萬,設定日:112.11.20[完工日:07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