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據本院民國113年4月10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自住使用;建物四樓有陽台。另據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本件拍賣土地為拍賣之建物占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3‧本標內暫編第1549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給付票款》
【土地面積】
1‧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691-18地號,空白,81㎡,持分全,合計:81㎡【住一■113年公告現值:25500元/㎡】(分割自:691-1地號)
【建物面積】
1‧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一段261巷42-1號,建號1233,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1層:47.92,2層:47.92,3層:47.11,4層:41.22,屋頂突出物:4,陽台:10.49,持分1/1,合計:198.66㎡(使用執照字號:89大鄉建都使字第1790號)
2‧同號(未保存),建號1549,1層:5.66,雨遮:27.80,持分全,合計:33.46㎡(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60.09坪[主建坪55.71坪,附屬坪4.38坪],另增建坪10.12坪(建號:1549)[RC造/住家用]
●前次移轉日:89.8.5,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查封日:113.2.26[完工日:08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