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據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及小兒子自住使用,而經執行人員檢視拍賣建物之四樓有神龕,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謄本資料 [謄本]:總坪數80.02坪[主建坪66.13坪,附屬坪13.89坪],另增建坪3.50坪(建號:11.56)[RC造/住宅,住宅(附屬停車空間)]
●前次移轉日:100.10.26,洪OO,查封日:113.5.22
●他項權利:1‧新光商銀,1450萬,設定日:106.11.7[完工日:100.08.01]